2020年5月至12月底,叶某辉伙同叶某珍、徐某以中一茶公司名义联系“南阳大宗”,在该公司现货挂牌交易网络平台上先后挂牌交易“白茶寿眉”“武夷肉桂”“白茶牡丹”“武夷水仙”“灵芝孢子”等农产品,实际从事变相期货交易,并发展多个地区代理商以吸引被害人投资。叶某辉等人再在某平台上开设免除交易手续费的两个超级账户,并由林某管理操盘手王某1、吴某、王某2、肖某、徐某、余某、叶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上述两个超级账户进行大量交易的手段进行活盘,从而吸引被害人入金。
嗣后,叶某辉等人在掌握地区代理商名下被害人入金持仓情况后,一方面伙同代理商对被害人给出反向带单的建议,另一方面由林某管理的王某1、吴某等操盘手利用上述两个超级账户免交易手续费的特权操控农产品交易数据以宰割被害人。叶某辉伙同地区代理商以上述方式共同宰割被害人“吃客损”盈利,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大致“二八”分成。
经审计,被告人叶某辉等人控制的交易账户从南阳平台获利后的出金金额是1598万余元,叶某辉等人控制的交易账户平仓盈利金额是5065万余元,叶某辉及其代理商名下投资客户平仓亏损金额是2190万余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对叶某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外,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某辉的相关检举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经查,叶某辉检举河南某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属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检举他人相关盗窃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后认定为经济纠纷,依法均不能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