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律说:刷手续费,我看刑!

作者:元宇宙陈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0-19    

上期文章笔者提到了手续费模式,但有些朋友认为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合理合法;代理商为交易平台介绍客户,给予手续费返佣无可厚非。事实上如果仔细阅读笔者文章就会发现,在交易平台资质、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均具备合规资质(批文),且具有真实物流、仓储、实物商品流通等条件下,正常交易收取手续费当然合理合法。但具体案件中事情情况千变万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就从几个案例看某些情况下收取客户手续费是否合理合法吧?

一、地方交易场所刑事案件中的手续费问题

1.手续费是否合法支出

在(2021)新01刑终107号案件中,被告人系“郑州肉类商品交易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部际联席会议保留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被告人“以推荐投资项目为名,主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被害人信息联系被害人,采取冒充讲课讲师、推荐虚假投资获利数额、冒充客户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投资后由其上家操控平台造成被害人亏损后,与上家按分成比例非法占有被害人的亏损资金,诈骗数额1,589,675.6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部分被告人提出客户交易时会产生的手续费系合法支出,不应当计入涉案金额,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因受到被告人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进行投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手续费、持仓过夜费等费用系整个诈骗事实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2.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手续费是否合法

在(2019)兵刑终16号案件中,被告人成立的大宗交易平台虽然取得了商务部门相关批复,但在互联网上推广,对外宣传该交易所平台正规且有政府批文,隐瞒该交易所无现货交易资质、无真实商品和物流仓储、无银行监管、资金在平台内封闭运行等事实;而该交易场所的168、163号会员单位,诱导客户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导致客户亏损,从而获取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各被告人有着明确分工,隐瞒真相,骗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共同瓜分客户损失,构成诈骗罪。在该案中,法院显然认为被告人诱导客户频繁交易而获得交易手续费提成并非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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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案件中的频繁交易产生手续费和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即使是在合法期货经纪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正规的期货交易,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代客户频繁刷单,以赚取手续费返佣,又将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在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12期的李利华与德盛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28号)中,期货经纪公司放任员工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反常的频繁交易10000多笔,产生手续费230.15万元,期货经纪公司获得手续费净收入约为65.16万元。最终法院认为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禁止员工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客户全部亏损(手续费+盈亏)的50%即250多万元。在该案中,期货公司代客理财本就是违规行为,而且客户与账户实际操作人之间缺乏明确的授权或协议,因此行为人显著异常的频繁交易而获取手续费返佣的行为不被法院认可,也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三、结语

综上,即便是有批文有保留的交易场所,甚至在“国家队”的期货交易所,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若诱导或代客户反常频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均无法被法院认可为合法支出或收入,更不用说因此导致客户头寸损失了。因此,不管什么模式,靠刷单赚手续费,还是要注意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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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Meta律说

责任编辑:元宇宙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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